海关总署就《海关法》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公开征求意见
发布时间:2023-11-29     浏览次数:121    作者:admin

近日,海关总署官网公布《海关法》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,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。修订草案共10章、113条,将现行《海关法》“关税”“海关事务担保”两章整合为一章,删除“执法监督”章节,新增“海关执法措施与执法监督”“海关风险管理”“企业管理”三章。主要修订内容包括:

对《国境卫生检疫法》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《食品安全法》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有详细规定的,修订草案不作重复性规定,仅明确指引性规定;对《关税法(草案)》《国家赔偿法》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《监察法》等法律中对关税、国家赔偿、执法监督等方面已有全面规定的,删除现行《海关法》中有关内容,保留原“执法监督”章的部分条款并予以整合。增设“海关风险管理”专章。

将检验检疫要求嵌入海关监管流程;将海关为履行检验检疫职责所采取的管理措施统一纳入“海关监管”概念范畴,将违反检验检疫的行政违法行为统一定位为“违反海关监管规定”行为;将机构改革以后现场海关查验部门负责实施的检验、检疫、鉴定、抽样送检等以及对人员的检疫查验统一纳入“查验”范畴,统一法律概念;取消报关地海关的限制;增加进出口货物“提前申报”等规定,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,促进贸易便利化。新增“企业管理”章,健全海关对企业全链条管理机制。

明确海关注册、备案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资质,海关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不妨碍其他主管部门依法履职,实施目的地检验进口货物放行后的在途监管“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”;将“海关特殊监管区域”修改为“特殊区域”,明确由海关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监管。

将现行《海关法》第七章“执法监督”有关条款一并整合为“海关执法措施与执法监督”。新增舱单传输义务人如实向海关传输舱单数据的义务;对接《民法典》委托代理的要求,增加办理海关事务过程中“委托代理”的指引性规定。

将现行《海关法》中进出境物品的验放标准由“自用、合理数量”调整为“自用合理数量”,即进出境物品必须同时符合“自用”“合理数量”两个条件,明确“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,按照货物办理海关手续”;新增进出境物品暂时存放在海关指定场所的规定;针对寄递渠道责任主体认定争议,将进出境物品申报义务主体由“所有人”修改为“携带人、收寄件人、承运人”。

对接民事、行政、刑事等法律规定,使用普遍适用的法律概念和用语。体现在修订草案第二条、第五条、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、第十七条、第七十三条、第一百零七条等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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